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张*
主要违法事实:该当事人承租的压路机(型号:LG522A)的光系数三次检测结果分别为:3.03m-1、3.84m-1、3.28m-1,平均值3.38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I类标准(额定净功率:37KW≤Pmax≤560KW,光吸收系数:1.61m-1)的限值。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决定作出机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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