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王*
主要违法事实:该当事人的加工厂位于葛店开发区白浒镇村邹三新的闲置房内,加工厂建有1#酸洗池,液体呈黑色;2#水洗池,液体呈黑绿色;3#除油池,液体呈黄绿色;4#碱洗池,液体呈黑色,上面漂浮白色块状物;5#水洗池,液体呈红色;6#阳极氧化池,液体呈黑色,有刺鼻味道;7#水洗池;8#白色圆桶水洗池。生产时挂件在转移过程中均存在液体滴落至地面,地面有明显的痕迹,厂区地面未采取防渗处理。车间内有10个25L升的塑料桶,均装有强酸物质,打开桶盖,有强刺激性酸雾飘出,现场用PH试纸测为强酸液体。厂区地面部分硬化,未采取防渗处理,8个槽体周围均未硬化,生产时,挂件在转移过程中均存在液体滴落至地面,地面有明显液体,浸入周边土壤中流入外环境,1#、2#、3#、5#、6#、7#池子周边土壤呈黑棕色。厂区西侧有一个3米×3米的坑塘,有直径30公分的排水口,厂区液体通过排水口渗出。同时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当事人的加工厂内多处点位进行现场采样检测。
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内容:查封扣押
决定作出机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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