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扬子重工有限公司不予处罚决定书摘要(鄂州环不罚字〔2023〕13号)

日期:2023-12-15

  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湖北扬子重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95929234E 

  法定代表人:王俊武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正在生产,铆焊车间内有3个焊接点位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焊接过程中未使用移动式烟气净化器,焊接产生的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文件精神,本案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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