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柯**
主要违法事实:该当事人的1台轮胎式装载机正在施工作业,其光吸收系数(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III类标准(Pmax≥37,光吸收系数限值0.5m-1)的限值。
行政处罚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