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吕*
主要违法事实:作坊产生的废水由地面汇集至溢流孔处,通过一根白色PVC管道排入作坊西南侧的一处水泥池内,后经一根直径约40cm的黑色波纹管直接排入红莲大道东侧的林地,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内容:解除查封(扣押)
决定作出机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