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吕*
主要违法事实:表面处理作坊产生的废水由地面汇集至溢流孔处,通过一根白色PVC管道排入作坊西南侧的一处水泥池内,后经一根直径约40cm的黑色波纹管直接排入红莲大道东侧的林地,该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处罚内容:查封扣押
决定作出机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