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李**
主要违法事实:该当事人的1台轮胎式装载机正在施工作业,其不透光烟度值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III类限值(标准值为0.5m-1)。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