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杨**)

日期:2023-06-19

  杨**,男,汉族,197961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货场地址:鄂州市鄂城区碧石镇李边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43日对你的货场进行检查,发现你露天堆放机制砂和石粉,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67日向你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313号),依法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313号)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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