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灿凯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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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杨苡榕 

  地址: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黄岭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36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铁矿粉,未按规定密闭贮存。 

  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6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317号),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317号)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6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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