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东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日期:2023-05-08

  武汉东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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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冷志浩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高新二路北辰光谷里二期8幢A单元24032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我局于20232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常生产,厂房内放置有未完成喷漆作业的钢构件、油漆桶、喷涂机、手工喷枪等物品,现场异味明显,且东西两侧大门敞开,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立案。我局于20233月1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2311号),依法告知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依据和整改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第七项的规定,本案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5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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