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中建商联物流有限公司)

日期:2023-05-05

  鄂州中建商联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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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余涛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燕黄路299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32日对你的货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露天存放13个废油桶(危险废物类别:HW49),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临空经济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临空经济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现场勘查示意图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4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39号),依法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39号)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85“未按照国家环保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5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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