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天台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3-05-05

  鄂州市天台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959179542 

  法定代表人:奚尊伟 

  地址:鄂州市泽林镇桐城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2月2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建有炼胶工艺排气筒、硫化废气排气筒、生物质锅炉废气排口等三个废气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两个废气排放口数量不符。 

  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207007959179542001U)》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34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313号),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313号)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6“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5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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