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城区花湖铜德门窗厂)

日期:2023-05-04

  鄂城区花湖铜德门窗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4MA4EHM7H3F 

  经营者:张想 

  经营场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华山村二组金陈阮58 

  身份证号码:362330199108183873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莲湖乡慕礼新村069 

    

  我局于20232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门窗制造加工,喷漆房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油漆气味明显。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立案。我局于20233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235号),依法告知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依据和整改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第七项的规定,本案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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