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超音速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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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廖珍明
地址: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工业区
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3年2月19日生产废水排口氨氮日数据超标。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立案。我局于2023年3月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23〕7号),依法告知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依据和整改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第十五项的规定,本案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废水日排放量小,氨氮单因子超标仅0.056倍并及时改正,且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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