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壹嘉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3-04-04

  湖北壹嘉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JJYM4P 

  法定代表人:常松玉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人民西路1号(武汉阜佳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院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2月16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塑料桶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3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312号),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312号)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1“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叁佰叁拾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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