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

日期:2023-01-29

  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47699120U 

  法定代表人:黄锋 

  地址:湖北省葛店开发区葛洪大道698 

    

  我局于202211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员工在车间从事手工刷漆作业,未在喷漆房中进行,且车间大门处于开启状态,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环境。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35号)依法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限于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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