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汉族,1982年7月2日出生。
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对你经营的机械加工厂进行检查,并委托湖北跃华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厂的厂界噪声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西南侧为68dB(A),西北侧为70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昼间限值:60dB(A))。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跃华检字20223799号)、《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7日向你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3〕5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于2023年1月17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3年1月29日下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鄂州环听通字〔2023〕1号),并定于2023年2月7日召开听证会。
会上,你提出陈述申辩理由:1、你所在厂区生产环境复杂,按照二类功能区声环境标准不合理。2、湖北跃华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当天在下雨,可能导致监测结果不准,且只检测了两个点,检测结果存在偶然性。3、举报人与你存在私人恩怨,此次举报系恶意报复。4、该厂被查处后已经停止生产,已采取多项措施减少生产噪声,且拟部分搬迁厂址。5、该厂开工以来,遵纪守法,按时纳税,解决了工人的就业问题。疫情影响下,小微企业生存困难,针对个人处罚叁万元的罚款金额太重,难以承受。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我局审议认为: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程序合法规范。2.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标准号:GB/T 15190–2014)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 2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的划分,你的厂区在居住、工业混杂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符合规定。3.湖北跃华环境检测公司有检测资质,且该公司对此次检测的结果和质量负责。4.投诉人与你的私人恩怨与本案无关。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条款针对的是社会生活噪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的规定,你的小型加工厂所产生的噪声属于工业噪声,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综上,我局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考虑疫情影响、经济承受度及整改情况等因素,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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