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熊*)

日期:2023-02-27

  熊*,女,汉族,198911日出生

  我局于20221024日对你的货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的货场内露天堆放约800吨工业固体废物脱硫石灰粉,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等措施。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察示意图、《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116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34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72“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废等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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