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荣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856016767
法定代表人:肖荣军
地址:湖北省黄石市宜黄路5号
我局于2022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废机油壶、油漆稀释废桶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3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85“未按照国家环保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
限于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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