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环罚字〔2023〕4号
鄂州市鄂城区蓝福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4MAC1FTEMXG
法定代表人:孟路路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建设路7号
我局于2022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塑料注塑成型机加热挤出工序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环境,且现场异味明显。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3日向你单位下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3〕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限于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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