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055410090F
法定代表人:胡雨泽
地址:鄂州市碧石镇李家边村
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场地内露天堆放原材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3日向你单位下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3〕1号)依法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小写:¥27000.00元)。
限于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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