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东方水泥有限公司)

日期:2023-01-09
鄂州东方水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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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方华兵

地址: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

 

我局于202211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无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纸质记录。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立案。我局于202212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2298号),依法告知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依据和整改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第十五项的规定,本案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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