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杨叶佳禾建材经营部)

日期:2022-12-09
  鄂州市杨叶佳禾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12MA4EATCM7W 

  法定代表人:朱志平 

  地址:鄂州市杨叶镇团山村黑山工业园 

  我局于2022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废矿物油收集、贮存和利用。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211月25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2〕3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97“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 

  限于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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