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嘉豪笛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2-12-09
  湖北嘉豪笛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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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童笛笛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 

  我局于202210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南侧封边工序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设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2〕50号)依法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限于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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