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8ME998
法定代表人:金辉
地址: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大庙村汪前湾1号
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一台环保标牌为3-HGB01983,发动机额定净功率为36.8KW的内燃式平衡重式叉车尾气超标排放。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TL22EZX10140048)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2〕53号)依法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元)。
限于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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