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中心医院)

日期:2022-11-23
鄂州市中心医院:

登记号:42068043642070111A1001 

法定代表人:喻军华 

地址:鄂州市文星路9号 

我局于2022816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2022年第2季度自行监测报告中缺少2#污水处理站排放口检测数据。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虹科监字HK220328001号)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立案。我局于2022101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2283号),依法告知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依据和整改要求。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第十五项的规定,本案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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