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德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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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安琪
地址: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关谷联合科技城C8-2-2号房
我局于2022年8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1#生产废水排放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COD实测值:1800mg/L,标准500mg/L)。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以及检测报告(武华委检字2022(06308)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2〕29号)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10“对废水超标、超总量排放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
限于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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