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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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地址: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发展大道6号
我局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2〕48号)依法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6“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于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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