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巨都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04TM8W
法定代表人:胡海欧
地址:鄂州市杨叶镇白沙村白沙滩
我局于2022年8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新建一条机制砂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临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临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资产评估报告(鄂金资估字(2022)第202209076号)、现场勘查示意图以及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2〕47号)依法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1“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肆佰贰拾伍元整(¥22425.00元)。
限于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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