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德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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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安琪
地址: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关谷联合科技城C8-2-2号房
我局于2022年9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涉及的新化学物质名称为3-(环己胺)-1-丙磺酸,未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进行备案。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条:“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制度。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以下统称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以下简称备案):(一)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吨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2〕46号)依法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一)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的;……”的规定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111“违反备案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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