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精盛包装有限公司)

日期: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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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蔡鑫

地址: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大屋村(发展大道6号)6号厂房

 

我局于20229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立案。我局于20229月2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2276号),依法告知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依据和整改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第十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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