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钢资源集团鄂州球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7MFG6H
法定代表人:马建秋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东大道61号
我局于2022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2〕28号)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的规定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15“排放、倾倒、直接埋入、清洗类与未采用防护性措施类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元整(¥74000.00)
限于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7日
站点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18 鄂ICP备05017375号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42071499007-00001 主办单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27)60281828 地址:鄂州市文苑路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