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昇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585467174P
法定代表人:邹彬
地址:湖北省武汉新港三江港经济区临江大道90号
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铁矿磁选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尾矿泥在厂区内东北侧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2〕27号)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75“贮存工业固废未采用符合国家标准防护措施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
限于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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