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明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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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刚
地址:鄂州葛店开发区商控华顶工业园第20幢20-1号房
我局于2022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员工在进行焊接作业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移动式烟气收集设施,造成焊接烟气无组织排放。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2〕40号)依法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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