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市雨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055410090F
法定代表人:胡雨泽
地址:鄂州市碧石镇李家边村
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露天堆放炉渣、页岩土,未采取密闭、围挡、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5、现场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5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2〕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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