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泰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682691266C
法定代表人:尹端琦
地址:鄂州市汀祖镇刘畈村
我局于2022年6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数量不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编号:91420700682691266C001Z)
4、调查询问笔录
5、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6、现场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5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2〕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6“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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