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明权粉体材料有限公司)

日期:2022-09-22
 

 

鄂州市明权粉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3433976600

法定代表人:丁细朋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碧石镇卢湾村

 

我局于2022610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新增碳酸钙颗粒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资额清单

4、领款单

5、《关于鄂州市明权粉体材料有限公司碳酸钙粉生产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鄂州环验审〔201640号复印件

6、《关于鄂州市明权粉体材料有限公司碳酸钙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鄂州环保函〔2015119号复印件

7、调查询问笔录

8、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9、现场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4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2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1“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限于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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