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西山忠信废旧回收站)

日期:2022-09-16
 

鄂州市西山忠信废旧回收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0MA4D70AQ0W

经营者:许红忠

地址:西山街办七里界村二组

 

202252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回收站院内露天堆放废铅蓄电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89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22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85“未按国家环保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在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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