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幸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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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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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1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承包的鄂州市新港路(重载车专用通道)项目水泥稳定土拌合站进行生产作业时,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鄂州市新港路(重载车专用通道)项目水稳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中建七局0707202203404001)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1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2〕2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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