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鑫泰洋建材有限公司)

日期:2022-09-01
 

湖北鑫泰洋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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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彬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花湖开发区南京路121号

 

202252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碎石生产线、机制砂生产线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投入生产;

2.露天堆放砂石料,未采取密闭、围挡、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投资额清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

我局于2022810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22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分别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5“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等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

在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对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元整;

2.对上述第项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

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柒仟元整(¥407000.00)。

限于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8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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