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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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汪自斌
地址:鄂州市滨湖东路在水一方小区东面裙楼北至南向1-8门面
2022年6月1日23时05分接“12345”市长服务热线通知,有群众反映滨湖南路60号鄂州市教育局旁博澜景苑工地正在进行建筑施工,存在噪声扰民现象。接到通知后,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负责承建的博澜景苑项目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且该施工行为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影响了周边居民生活。
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投诉工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版)》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9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2〕2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
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理由:1.施工现场狭窄,施工机械不便展开,施工工艺要求一次性浇灌成功;2.已获市住建局安全监督站夜间施工许可批准;3.希望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和疫情期间公司困难,免除行政处罚。
我局审议认为:1.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程序合法;2.根据你公司提交的《夜间建筑施工许可表》及相关材料显示,你公司申请的夜间建筑施工时段为2022年5月31日22时至2022年6月1日12时,我局接到“12345”市长服务热线的投诉时间为2022年6月1日22时,故你公司并未获批夜间建筑施工许可;3.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版)》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结合整改情况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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