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欧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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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宋亮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凡口街道樊川中路12号
2022年6月6日,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QZH·S42-01-12-03000)、《关于湖北麒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集中转运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续证请示》(湖北麒臻【2021】19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危险废物出库单、接收单位磅单、《废铅蓄电池代收购协议》、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1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2〕1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105“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在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贰万陆仟陆佰贰拾陆元整;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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