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

日期:2022-07-01
 

湖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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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曾正祥

地址:鄂州市华容区段店正街北侧

 

202251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码头装卸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6月22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21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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