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北欧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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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宋亮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凡口街道樊川中路12号
2022年6月6日,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2.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QZH·S42-01-12-03000)、危险废物出库单、接收单位磅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1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2〕1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提出如下陈述申辩理由:1.公司及时自查自纠并进行彻底整改;2.调查过程全程配合,违法行为对环境没有造成实质影响;3.基于以上两点,结合疫情影响,企业生存困难,请求减轻处罚。我局审议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程序合法,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84“未按规定填写危废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废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在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对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2.对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
限于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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