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拓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2-06-09
 湖北拓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0731737709 

  法定代表人:胡卫国 

  地址:鄂州经济开发区武汉港工业园 

  湖北拓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于20223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23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行使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提出了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2221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有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5.现场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后,你公司于2022329日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241日决定受理,并于202252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 

  会上,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理由:1.承认违法事实,但认为公司短期内积极完成整改,与专门公司签署危废协议,安排专人管理,并且做了许多其他与环保相关的工作,希望能够免于处罚;2.公司并未转移、丢弃危险废物,危害轻微,没有对环境造成影响;3.公司系国企改制,为社会贡献颇多,但老员工居多,缺乏管理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且本次为初次违法;4.疫情期间公司发展困难,希望能给予政策支持,免于处罚。 

  我局审议认为:1.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程序合法;2.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92“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在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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