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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拥政
地址:鄂州经济开发区武汉港工业园
湖北特赛普膜分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于2022年5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2〕9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2年3月7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5.现场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你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理由:1.整改期间正处于疫情期间,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没有进行喷漆作业,即使有喷漆作业,也是在工业园区车间内进行的,对周边环境没有影响;2.受疫情影响,公司处于半生产状态,生产经营困难,请求免除处罚。
我局审议认为:1.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程序合法;2.对你公司陈述申辩的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3 “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在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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