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十有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2-06-09
 湖北十有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055437672P 

  法定代表人:邓美佳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建设大道与高新四路交汇处东湖高新智慧城23号厂房A区 

  湖北十有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于20225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27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行使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提出了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2228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生物实验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5.现场照片 

  6.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107-420796-99-05-426646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后,你公司于2022517日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2518日决定受理,并于2022年6月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 

  会上,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理由:1.承认违法事实;2.公司未办理环评是因为疫情封城、交通限流等不可抗力;3.认为实际投资额为314905.97元,备案证上登记的500万元并非实际投资额;4.疫情期间公司发展困难,希望能给予政策支持,酌情减免处罚。 

  我局审议认为:1.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程序合法;2. 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有关意见的复函》等相关规定,本案投资额应以500万计;3.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1“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在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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