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灵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2-05-25
湖北灵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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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田同学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杨叶镇团山村九组

湖北灵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于20225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28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232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临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碎石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5.现场照片

6.设备清单明细表、销售合同、销售清单及发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在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柒拾捌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柒拾捌元整”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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