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丽美药用包装有限公司)

日期: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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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汪辉悟

地址:鄂州市三江港区三和大道35号

我局于20222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擅自堆放。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HW49废弃包装物委托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第十五项的规定,本案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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