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4MA49PHRD39
法定代表人:宋新春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滨湖东路驰恒之城南侧36号商业门面房
鄂州市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于2021年12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1〕31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接信访投诉,2021年11月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鄂州市菜园头栅户区改造项目”(云港局)工程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且该施工行为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影响了周边居民生活。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5、现场照片
6、鄂州市菜园头栅户区改造项目(云港居)劳务合作协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在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9日
站点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18 鄂ICP备05017375号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42071499007-00001 主办单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27)60281828 地址:鄂州市文苑路11号 |